2006年11月8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问答

  [关键词]——协议离婚
    离婚协议后离婚证颁发前的债权债务怎么处理?

  今年8月6日,我与前夫协议离婚,协议中对双方债权、债务作了约定,之后便交到婚姻登记部门。8月10日,前夫心情不佳,酒后斗殴,要付给他人医疗费3000元;8月底,我自己买了一台电脑。9月初,登记机关通知我们领离婚证。可是领证当天,我们对那3000元医疗费和电脑的问题发生了争议。前夫认为,打架因我而起,我应当承担医疗费;我认为,电脑购买日期在离婚协议之后,协议已经约定了财产的分割,所以电脑没他的份。请问:我的想法对吗?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  读者:汪女士

 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孔夏雨律师回答:协议离婚的审查、确定机关是民政部门。离婚协议是否生效,取决于民政部门是否同意登记。因此,离婚协议属于附条件的协议——民政部门登记的,协议生效,否则不生效。从你说的情况来看,你前夫打架导致的债务与家庭无关,属于个人债务,你无需承担;而你买的电脑,因为当时夫妻关系尚未解除(离婚协议未登记),所以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